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正式實施!新《公司法》在注冊資本繳足期限、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股東權責、利潤分配、資本公積補虧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公司在積極適應新《公司法》的同時,也要注意這些事項的稅務處理!
答:對于法人股東來說, 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的規定,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當法人股東轉讓股份股權時,若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轉讓收入大于初始投資成本時,包括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需要按照股權轉讓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自然人股東來說,減資視同企業回購,在企業尚未實際經營時,個人股權轉讓一般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但在企業實際經營且產生盈利時,自然人股東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以公平交易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對企業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使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規定不同。
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個人所得稅角度,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層面,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應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一般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資,則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免征增值稅。因此,自然人股東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資,存在免征增值稅的可能。
答:簡易注銷的條件是公司清償完全部債務且經過全體股東承諾,如果股東承諾不實,則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辦理簡易注銷應當以清繳稅款為前提,如果股東承諾不實,公司未清繳稅款即辦理簡易注銷,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股東追繳注銷公司的稅款。
此外,對公司解散或成立清算組,新《公司法》還完善了公示制度,即相關情況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