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 吳佳麗 通訊員 杜金強) 近日,有讀者致電18創富熱線85188518咨詢,“我不小心丟失了一張公司的發票,心里很急,不知道該怎么處理?”
下城區國稅局對此進行了解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因此,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情況的,應立即報告稅務機關,登報聲明作廢,并接受相應的處罰。